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一八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五號),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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