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家訴字第36號原告己○○被告戊○○
甲○○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繼承自被繼承人乙○○所有蘇格蘭皇家銀行集團(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銀行存款共計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按原告己○○及被告戊○○、甲○○、丁○○、丙○○之應繼分各五分之一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告戊○○、甲○○、丁○○、丙○○各負擔五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8年4月3日死亡時,遺有蘇格蘭皇家銀行集團(下稱皇家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銀行存款計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原告己○○為被繼承人之配偶,被告戊○○、甲○○、丁○○、丙○○則係被繼承人之子女,皆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41條之規定,原告及被告對於被繼承人上開遺產之應繼分為各1/5,現因無法協議分割前揭存款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乙○○於98年4月3日死亡時,遺有皇家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200,000元,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稽;又原告為被繼承人之配偶,被告戊○○、甲○○、丁○○、丙○○則係被繼承人之子女,皆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其等對於被繼承人上開遺產之應繼分為各1/5等情,亦據原告提出兩造戶籍謄本為憑,亦堪信屬實。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本件兩造就上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又無法協議分割,則依前開法條規定,原告訴請分割該遺產,依法有據,爰將被繼承人所遺上開遺產,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1/5為分配,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之訴,此類訴訟無涉於實體,亦無訟爭性,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故勝訴當事人之訴訟行為,自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訴訟費用宜由各當事人按其應繼分比例分擔,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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