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五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春福農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二號及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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