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小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6年度小字第21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甲○○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至十一月,以每月新台幣參佰元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被告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或向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並約定當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如逾期未履行時須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年利率19.71%計算利息,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下同)10,000元至50,000元間,按月計付300元違約金,最多以6期為限。詎被告至95年4月22日止,已欠消費款項28,239元,違約未按期繳足每期應繳最低額,爰依信用卡契約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返還如主文所示欠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法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高楚安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