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37號
調解筆錄原告 靳裕銘 被告 黃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37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42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黃展秀朗讀案由
原告靳裕銘被告黃智賢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靳裕銘被告黃智賢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扣除已給付之車損參萬玖仟元;餘額壹拾參萬元,應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前給付完畢,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中華郵政中和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靳裕銘。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421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靳裕銘被告黃智賢調解委員黃展秀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