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8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詩典 即聯新國際醫院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鄒雙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之要件。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112年度壢簡字第1853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3日送達上訴人,然至今仍未見補正,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可憑,依前述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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