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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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18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聲威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榮隆
李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52萬2,144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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