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6號附民原告 張仁松
蕭仁德 同上 蕭仁通 同上郭 蕭秋月 同上 蕭秋香 同上 張秋玉 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附民被告 張永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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