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介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217號、106年度執字第14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介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介文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江介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10月1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按,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9日│105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459號│第2786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1號│106年度簡字第9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8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1號│106年度簡字第902號│││判決││││││├────┼──────────┼──────────┼──────────┤││判決│106年03月06日│106年09月18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4531號│第14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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