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登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1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其餘聲請(編號11至編號12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劉登貴因犯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第1項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5年度偵字第62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違禁藥品(聲書請書誤載紅色瓶蓋藥粉(上有000標記)共4桶,應更正為紅色瓶蓋藥粉(上有000標記)共2桶,紅色瓶蓋藥粉(上有00標記)共2桶,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可參,應逕予更正),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劉登貴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629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430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0頁),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編號12所示之價購檢體餘品2瓶,係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委託員工自被告所經營之信明中藥房以各新臺幣1,000元購買取得送驗後,提出作為本案證據,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刑事案件移送書、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頁及第5頁),足認該價購檢體餘品2瓶係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委託員工購買取得,自已非被告所有之物。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1至編號12所示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即有未合,此部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公克)│├───┼────────┼──────┤│1.│紅色瓶蓋藥粉13盒│1394│├───┼────────┼──────┤│2.│黃色瓶裝藥粉14盒│1659│├───┼────────┼──────┤│3.│紅色瓶蓋藥粉(右│105│││飯匙骨下)1桶││├───┼────────┼──────┤│4.│紅色瓶蓋藥粉(上│5366│││有000標記)2││││桶││├───┼────────┼──────┤│5.│紅色瓶蓋藥粉(上│4427│││有00標記)2桶││├───┼────────┼──────┤│6.│紅色瓶蓋藥粉(上│1230│││有0標記)1盒││├───┼────────┼──────┤│7.│紅色瓶蓋藥粉(上│3885│││無標籤)1桶││├───┼────────┼──────┤│8.│紅色瓶蓋藥粉(治│459│││內外痔)1桶││├───┼────────┼──────┤│9.│紅色瓶蓋藥粉(治│1166│││盜汗良方)1桶││├───┼────────┼──────┤│10.│紅色瓶蓋藥粉(頭│394│││痛良方)1桶││├───┼────────┼──────┤│11.│編號1藥罐1盒│120│├───┼────────┼──────┤│12.│編號2藥罐1盒│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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