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巷玉┌─────────────────────────────────────────────────┐│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南投縣草屯鎮農會│94年1月16日│5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