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4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參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參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間犯搶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參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