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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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台幣300,000元整,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本票所載發票人為 林朝周 ,經本院民國96年7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該項裁定己於民國96年8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相對人與發票人是否同一,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