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巷玉┌─────────────────────────────────────────────────┐│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萬豐國民小學│仁愛鄉農會│95年12月28日│84,600元│NA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