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告莊清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潭國小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6元。
三、茲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在該案裁判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案經駁回確定者,原告即應於裁定確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