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17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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