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5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居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先予敘明。
二、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公訴人認被告賴居德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溫煥弟 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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