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9歲(民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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