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