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六年度執聲字二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應予更正之)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令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二年。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停止強制工作之繼續進行,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已滿二年,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以執行機關即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泰所教字第0九六一一00二七0號函,認受處分人甲○○業經 陳奉 法務部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法矯字第0九六000一五二五七號函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在案,聲請本院裁定受處分人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經本院覆核上開事證屬實,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開規定予以准許。
四、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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