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6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陶仁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5607號)
緣債務人於民國100年4月15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1年2月2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040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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