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4號聲請人 楊雪鳳 相對人 鄭祝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財政部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核閱無誤。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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