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605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黃麗英於民國100年11月
3日8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全家便利商店八德店前,因細故與友人 辛威良 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辛威良,致辛威良受有胸部挫傷合併瘀青傷、左上臂挫傷合併瘀青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黃麗英涉犯刑法第
277條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黃麗英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辛威良於101年2月2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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