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九號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興全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嘉監五字第裁七○─KAA一○六九九二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著有明文。再按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定有明文;而汽車裝載違反前開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同條第二項亦有規定。
二、原處分機關處罰理由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興全交通有限公司(下稱興全公司)所有車號000000營業貨曳引車聯結XY-六三號半拖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經警舉發載運砂石經會同司機丈量內框總重量為四一‧六噸(T),核重三十五T,超載六‧六T,交通違規,並將通知單交付異議人,指定應到案日期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等語。異議意旨則略以:前開半拖車未經過磅,舉發機關無從確定是否超載云云。
三、經查,本件係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北港大橋南端處執行交通稽查及取締之職務,適興全公司之司機駕駛上開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該處,為警攔查並當場會同司機丈量,測量其車廂內框長、寬、高,計算裝載情形如前述載運量而交通違規,並開立違規通知單之事實,有KAA一○六九九二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九十年一月十日台西警交字第一三二二九號函各一份在卷足憑,本件違規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兆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