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四三號
具保人 陳郭根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郭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郭根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卓潁毓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孟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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