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89號上訴人即被告 丁愛玉 選任辯護人 鄭庭壽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理由欄所載「 姜靜嫻 」,均應予更正為「 姜靜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理由欄所載「姜靜嫻」,均顯係誤植,爰更正為「姜靜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