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 楊鳳秋 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怡欣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3人×10份×34元-1千元=2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向集保公司申請證明)。
三、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醫療性、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時間、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或並未投保商業保險,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請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據實報告更生聲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提出關係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配偶○○○二年內財產、收入狀況暨目前收入狀況(含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
七、聲請人本人、配偶及所列扶養之親屬所有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必要支出費用(水電費、瓦斯費、油資、電話費、膳食及雜支、扶養費等)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或其他證明文件),並請一併說明前開費用是否僅由聲請人本人支出而配偶未分擔?如由聲請人單獨支出前開費用,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聲請人陳報之必要支出費用含「還配偶卡債」每月7,000元,請說明此項支出之必要暨提出相關資料說明。
十、必要支出費用所列生活費「包括聲請人、配偶、婆婆及女兒三餐費用及日常用品約14,870元」,惟由聲請人所附證物9無法求得此金額,請詳列明細暨檢據相關資料說明。
十一、聲請人自陳婆婆○○○○每月固定看病暨衛生用品所需費用約61,560元,請提出婆婆之診療紀錄、最近2個月內繳費收據,並陳報目前就醫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