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71號聲請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17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下簡稱槍砲犯行),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下簡稱偽造文書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可徵。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前開槍砲犯行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偽造文書犯行聲請定應執行刑,已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805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書1份存卷可佐。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