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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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聲減字第62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22號、96年度執字第10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5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757號(偵查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758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