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榮 訴訟代理人 何謹言 律師複代理人 侯兆怡 被告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珊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張世鈺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茂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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