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小字第419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複代理人 杜惠平 被告 王新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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