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陳貴德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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