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9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干城 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6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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