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3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