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佔遺失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127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佔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3列之「94年5月18日」應更正為「94年3月底前某日」、第4列之「不詳日期」應更正為「94年3月底某日」、證據部分則應補充「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7月26日詢問扣案比流器2只之安裝地點及時間之公務電話紀錄1紙(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2240號卷第50頁)」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游悅晨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銷勳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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