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87號聲請人銳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苑琦┌─────────────────────────────────────┐│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融電子有│華南商業銀│96年7月31日│15,435元│0000000││││限公司林│行三峽分行│││││││ 榮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