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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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35號原告 黃文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陳報上開各筆土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
二、被告 蕭大豐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