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五號
原告丁○○
丙○○甲○○乙○○右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內政部、苗栗家扶中心間交付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