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