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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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66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相對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於民國94年1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5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月3日起至124年1月2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丙○○於94年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990,000元二筆,皆約定借款期限20年,以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分別按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⑵前6個月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0.45、7到11個月加年利率百分之0.7、第2年加年利率百分之0.95、第3年起加年利率百分之1.43,嗣後隨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機動計算;又上開借款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即相對人丙○○僅繳納本息至97年10月24日止,迄今仍未償還,尚欠本金2,976,877元及應收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一次清償,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皆因買賣原因而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乙○○,並於95年2月27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是聲請人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自得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各1份(以上為原本)、放款借據暨增補條款契約書2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按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應列抵押物之所有人或處分權人為相對人,如聲請狀上所載之相對人對於抵押物並無處分權,則其聲請自非適法。經查,債務人丙○○於94年1月7日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上開抵押權,嗣既未依約清償債務,聲請人自得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且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皆因買賣原因而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乙○○,並於95年2月27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是聲請人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自得以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12月28日合法送達相對人乙○○及債務人丙○○,惟迄未見該相對人有所陳述或表示意見。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丙○○部分,依卷附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其對系爭抵押物已無處分權,是聲請人列丙○○為相對人並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孟樺┌─────────────────────────────────────────────────────────────┐│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46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豐鄉│福陽││274│建│││88.09│全部│所有權人:乙○○│└─┴───┴────┴────┴────┴────────┴─┴──┴──┴───────┴─────┴─────────┘┌─────────────────────────────────────────────────────────────┐│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6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縣新豐鄉│新竹縣新│住家用、│4│4││││││││││8│││平│全部│所有權│││5│莊敬街26巷1│豐鄉福陽│加強磚造│1│1││││││││││3│││方││人:李│││0│弄17號│段274地│、2層│.│.││││││││││.│││公││克森│││││號││8│8││││││││││7│││尺│││││││││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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