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10號
原   告  蔡麗雪
被   告  楊惠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
1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裁判費9,46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5日寄存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應
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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