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簡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鄭昱麒
被 上訴人  吳秀魚 (即 吳正欉 之繼承人)
       吳玉茹 (即吳正欉之繼承人)
       吳世偉 (即吳正欉之繼承人)
       吳懿菱 (即吳正欉之繼承人)
       吳芷筠 (即吳正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6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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