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心聖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心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心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至│104年5月21日││││104年7月16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8130號│104年度偵字第18130號│105年度偵字第2842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5號│106年度訴字第5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1日│105年6月21日│106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95號│106年度訴字第5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11日│105年7月11日│106年7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2467號│105年度執字第12467號│106年度執字第12447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徒刑2年)│徒刑1年10月)│└────────┴───────────┴───────────┴───────────┘┌────────┬───────────┬───────────┬───────────┐│編號│4│(空白)│(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5日、│││││104年6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842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2447號│││││(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