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 李正隆 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相對人 李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零玖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錦清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證人旅費│552元││├─────────┼───────┼─────┤│證人旅費│500元││├─────────┼───────┼─────┤│共計│9,0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