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志明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22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訂於民國104年1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再於本院第15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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