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民國95年度上易字第19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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