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3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啟精
韋金龍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2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等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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