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劉育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其管理權限僅限於如下說明三所示,並於管理行為終了時自動解任。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 廖詩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4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齊百邁,住台北市○○區○○○路○段○○○號)為管理人。
三、以請求(不包含請求之後之起訴)之方式中斷清算財團(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 卓俊男 (債務人前配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街○○巷○○號)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進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