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志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志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後之條文為: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依修正後之規定,於裁判確定後犯數罪,如屬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處罰者,需經受刑人向檢察官提出聲請,始得由法院併合處罰並定應執行刑,相較於舊法規定,新法賦予受刑人得選擇是否併合處罰之權利,以避免依舊法之規定,原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併合處罰後,喪失該等權利。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認為新法賦予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得選擇是否併合處罰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胡志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宣告之刑,屬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至編號8所宣告之刑,則屬不得易科罰金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具狀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之103年6月6日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 衡平 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2至編號8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前揭說明,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受刑人胡志鴻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7日上午3、4時許│101年6月7日上午3、4時許│101年5月1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764號│101年度毒偵字第764號│101年度偵字第5843號、第││││││5990號、第5991號、第5992││││││號、第599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88號│101年度訴字第588號│101年度訴字第8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102年1月2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88號│101年度訴字第588號│101年度訴字第854號││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102年2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是│否││案件││││├─────────┼────────────┼────────────┼────────────┤│附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558號│1年度執字第2558號│2年度執字第565號│└─────────┴────────────┴────────────┴────────────┘┌─────────┬────────────┬────────────┬────────────┐│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2日│101年5月19日│101年5月2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5843號、第│101年度偵字第5843號、第│101年度偵字第5843號、第││││5990號、第5991號、第5992│5990號、第5991號、第5992│5990號、第5991號、第5992││││號、第5993號│號、第5993號│號、第599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54號│101年度訴字第854號│101年度訴字第8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23日│102年1月23日│102年1月2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54號│101年度訴字第854號│101年度訴字第854號││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19日│102年2月19日│102年2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附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65號│2年度執字第565號│2年度執字第565號│└─────────┴────────────┴────────────┴────────────┘┌─────────┬────────────┬────────────┬────────────┐│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3日│101年6月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5843號、第│101年度偵字第5843號、第│││││5990號、第5991號、第5992│5990號、第5991號、第5992│││││號、第5993號│號、第599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54號│101年度訴字第8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23日│102年1月2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54號│101年度訴字第854號│││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19日│102年2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案件││││├─────────┼────────────┼────────────┼────────────┤│附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65號│2年度執字第5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