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1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玉娥

更多裁判書